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农村和城市的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适用标准。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自伤残认定之日起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不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受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照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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