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李俊锋执行了死刑。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俊锋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0年4月14日23时许,李俊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的老地方酒吧喝酒时,搭讪、调戏在该酒吧打工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0岁),要求加张某某的微信。遭到张某某拒绝后,李俊锋起身到酒吧外其停放的轿车上取得三棱刀一把,返回后在继续喝酒期间辱骂张某某,后突然拔出三棱刀向张某某的腹部捅刺一刀,致张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李俊锋案发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俊锋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持三棱刀无端捅刺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俊锋宣判并执行死刑。
一、死刑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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