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11 14:05:19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2021年4月15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李俊锋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上诉人李俊锋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近亲属到庭旁听庭审。

2020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俊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某酒吧喝酒时,多次搭讪、调戏被害人张某某遭拒,被告人李俊锋一怒之下,从车内拿出一把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张某某左腹部勐刺一刀,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三棱形锐器刺破下腔静脉致大失血死亡。该起犯罪系被告人李俊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所实施。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锋不服,以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构成自首、量刑畸重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诉人李俊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审判决书亦显示,李某锋此次作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作案。2017年4月8日,李某锋因吸毒被清徐县东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但因未满18岁不予执行;2019年6月24日,李某锋因在饭店吃饭与人发生争执,持饭店菜刀砍伤被害人脸部,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在缓刑期内,李某锋还曾与人打架斗殴。

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

我国《刑法》根据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

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哪些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地域外出医病、探亲等,也不得组织、发动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需要迁居的,要提出申请,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外出经商,也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允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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