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持刀理论反遭男住户刺死
10月17日,台湾桃园龟山区发生了一场邻里纠纷案,1名男子觉得楼上住户太吵,2家人时常有争执,当天双方各自拿刀理论,结果男子将楼上女子捅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表示,当天下午1点50分许接获报案,据了解,48岁的洪姓男子1个月前在6楼租房,曾反映觉得7楼邻居太吵,双方常因此发生冲突,17日下午又起争执,两人先是探出阳台对骂,随后60岁的陈姓女子持刀下楼理论,洪某也拿出水果刀,到自家门前与陈某争吵。
结果,洪某一言不合下竟一刀刺向陈某,造成她左侧背部穿刺伤、左肺部撕裂伤,大量出血导致创伤性气血胸,休克而死。洪某见自己闯祸,竟未报案,而是将刀丢在原地,关上门躲回家中。
直到陈某儿子回家才发现,赶紧报案将妈妈送往医院抢救,但陈某仍伤重不治。
警方获报赶到现场逮捕洪某,发现其一身酒气,并当场查扣刀械2把,全案依杀人罪移送法办。
目前,洪某已依杀人罪被警方逮捕并移送法办,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持刀刺死人死刑吗
持刀刺死人最高刑可判处死刑,但还是得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法》232、234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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