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便利店员被顾客持刀刺死,持刀刺死人死刑吗?
11月21日,台湾桃园市龟山区一间便利店发生命案。
21日清晨5时许,蒋男前往便利店,因未戴口罩受到蔡姓男店员劝阻,未获准入店。之后蒋男戴着口罩第二次入店,购物后将口罩往店员方向丢掷后离去。约5点25分,蒋男第三次来到便利店,将蔡姓店员叫出店外后猛刺多刀。案发时有民众目击并报警。但蔡姓店员因失血过多,经抢救仍宣告不治。
目前,蒋男已被带回派出所侦讯。调查显示,蒋男居住在便利店附近,从事纸雕艺术工作,警方还发现蒋男有精神科就医记录。
二、持刀刺死人死刑吗?
持刀刺死人的,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死刑,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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