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站男职工对女纪委书记产生爱慕,求爱遭拒时双方发生扯打,书记用水果刀刺死了追求者。今年年初,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原告24万余元。原告认为量刑过轻,赔偿数额低,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书面抗诉申请。
一审判决获刑7年赔24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吴某和宋某发生纠纷后,吴某遂用一根木棒与宋某打斗,泼机镇武装部部长见状将二人劝开。吴某从二楼走到一楼时又辱骂宋某,宋某即上前殴打吴某,吴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宋某一刀。宋某经送泼机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系锐器刺破肠系膜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吴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不成立。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宋某对引发纠纷有过错,可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由吴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的父母)7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不服向检察院抗诉
这样的判决我们绝对不接受,要上诉到昭通市中级法院,现在已经向镇雄县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抗诉申请,一定要让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接受采访时,受害人宋某的哥哥坚决地表态。
宋某哥哥认为,吴某不是随身携带刀子,而是将刀藏在身上后追下楼辱骂宋某,目的就是引其上前,从而将其杀伤或杀死,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同时其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表示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镇雄法院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年,明显过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宋某的父母也表示,镇雄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较低,被告人吴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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