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一般需要承担责任。如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购房者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维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变更后的债务,原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一般以公司资产予以承担,不牵扯到股东的利益,除非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即使变更,也只是对变更之后的债务有影响。
此时的应该就由公司出面去解决,尤其是在新老法人更换的时候,变更后的法人对于之前的事物是全部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让他去负责人呢再说了法人自己也不会去签订责任承担书。再者就是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后根本就不会影响到公司原来的债权债务。如果一定要追究,那就只有去找公司了,并且这些责任也一定是公司主动去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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