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鉴定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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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和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地点,事故原因和伤害程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填妥材料后受理,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工伤认定结论满意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
(五)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逾期不申请的,个人应当在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单位签字盖章(或携带劳动合同复印件),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工伤救治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向社会保障部门工伤科提交工伤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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