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12 09:10:30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芬,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

委托代理人陈*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委托代理人常贵昌(付*瑞之夫),1965年2月29日出生,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0月10日,付*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3年9月13日购买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屋并和**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公司交付房屋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定合同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公司。但**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催促后,**公司带我验收房屋时我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我为此找**公司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遭到**公司多次拒绝后其终于同意,但要求我在拿钥匙前必须将2001年12月28日至今的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我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屋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严重不一致,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公司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我,同时因**公司的原因逾期交房使我遭到损失,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该房自2001年12月28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公司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为我所购房屋安装吊顶;如果**公司不同意吊顶,则要求**公司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公司赔偿78342元;因**公司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公司退还房款126000元,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辩称,付*瑞起诉我方延期交房不是事实,我方在2001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付*瑞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2002年1月2日到我方办理的入住手续,我方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我方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我方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付*瑞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付*瑞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我方要求赔偿损失。付*瑞诉称我方故意隐瞒其购买的房屋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我方的业务员已经告知付*瑞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付*瑞诉称我方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付*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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