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定义是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若单位需要调整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是应该跟员工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单方面降低工资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公司降薪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调整物资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发放办法
列支渠道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物资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集体企业中的上述工种可参照执行。
(二)津贴标准
一类每人每天1.60元;
二类每人每天1.20元;
三类每人每天0.80元。
(三)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同工种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以及婚、丧、病、事假等离开生产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岗位津贴。
4.艰苦岗位津贴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艰苦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后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必须与生产任务紧密挂钩,凡完不成生产任务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应减发或停发。
(四)列支渠道
本通知规定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工资挂钩”基数。
(五)管理规定
1.实行津贴的工种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如因生产条件、劳动强度、技术设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工种、津贴标准范围内进行平衡调整,但发放的津贴不得突破本企业实际岗位津贴总额。
2.各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物资局《关于调整物资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鲁劳发[1993]3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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