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清算中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及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以前述规定之文义解释,破产清算程序中,权利人或债权人之权利优先与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破产优先债权具备法定性的特征。
二、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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