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程序和一些具体规定是什么?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地点,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土地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土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附着物和苗木;(5)农业人员安置的具体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安置的具体方式;(6)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其他具体措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要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1。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方案,经核实的征地补偿登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征地补偿费计划,并由土地所在乡(镇)、村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审查,并在听取和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意见后予以批准,并报省国土厅备案。实施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费用应当在方案公布后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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