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换言之,法院可以指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除外。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同为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结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什么是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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