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清算
时间:2023-07-07 08:04:54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

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

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处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要具体内容具体处理,一般来讲由于是非企业,不做实收资本处理,作为借款处理。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3、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一、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二、提交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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