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支付。逾期不付款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按照应当支付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四)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
(2)用人单位确实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影响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劳动者工资,暂缓支付的最长期限由各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处理拖欠工资是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劳动行政部门(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报告
2.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在仲裁或诉讼中,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外,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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