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保全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缴纳或者汇出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税务机关责令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
②扣留、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及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三)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明显迹象的,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依法确定批准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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