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请行政复议延期,请务必留意以下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严谨的行政复议决策;当然,若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可能会少于六十个工作日。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特殊,无法在事先设定的时限内向当事人作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和解释,可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酌情予以适当延长,且必须提前将此事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知会;在此过程中,任何延长时效的请求都不应超出三十天的上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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