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做好有关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加快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未经农户同意,乡村组织强迫将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调整给别的农户耕作,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给原承包农户的补偿的方式解决。
外出务工人员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被违法调整、收回或流转而发生纠纷时,农民工首先应与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或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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