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免税的补贴津贴标准如下
1、外埠差旅费津贴(京财行[1995]1399号):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城市)30元天;
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
2、政府特殊津贴(京税五字[1991]573):100元人·月
3、科学院院士津贴(国税函发[1991]1064):200元人·月;资深院士津贴:1000元人·年;特殊岗位经批准:50元月;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京地税个[2000]207):
①正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②副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③正局级工作人员80元;
④副局级工作人员80元;
⑤正处级工作人员50元;
⑥正部级离退休人员110元;
⑦副部级离退休人员110元;⑧正局级离退休人员80元;⑨副局级离退休人员80元;
5、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京地税个[1994]187)
6、公有住房提租补贴(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7、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京财行[2000]394号):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限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员30元。
8、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京地税个〔2002〕568)
9、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征免税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文件库没有该文件,在活页文件夹中80-3-940)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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