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日、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年平均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
2.适用范围及审批,见前面一、(三)、5)6)。
3.工时计算方法:
1)工作日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一104天(周休日)/年-10天(法定节假日)/年=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2)工作小时计算
年季月工作日乘以8小时,即为年、季、月工时,在具体计算时,由于假期及月份的大小,季、月工时也不同。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
1、省属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3、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企业实行《办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加班处理。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批,同时要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川劳计[1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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