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时间:2023-04-22 21:32:30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职工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原则上都适用这种工时制。但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则可以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概念含义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两者区别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较少,范围对象比较单一,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和人员来讲,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所以不涉及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但用人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另外,用人单位同时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四)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有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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