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提出,国家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有哪些规定相应的规定。根据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上没有其他劳动者。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已下岗的;离异或者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劳动者,自治区、直辖市
(1)在研究企业集体领导的基础上;2;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的意见;(二)制定下岗再就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下岗人员、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准备,同时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未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得安排职工下岗。(3)企业应当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内容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身份识别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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