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墓地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10-15 05:40:07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处理自留地纠纷时,应尊重长期使用的土地精神,适当照顾历史习惯。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他人使用的自留地等,应予以制止并归还原主,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在处理自留地纠纷时,应当依据归社员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的照顾到历史习惯。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及时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到农民的生计,因此处理速度应当快,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2. 公平公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依法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 调解优先: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应当优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5. 保护耕地:农村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应当保护耕地,不得侵占、破坏。

6.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农民,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平、公正、依法,并优先采取调解方式,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优先采取调解方式,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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