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证明"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并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双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
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列出名单,重点解决其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一、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新规定如下: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下岗职工需携带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险开户银行开立医疗保险专用缴费卡;
2、开卡后两个工作日内,本人或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件、户口本和银行支付卡;
3、在当地社保局指定的日期到医保局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打印缴费通知书,当地医保局将通过办理医保缴费卡的银行代扣下岗职工医保费。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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