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解不同,分别列出《刑法》《刑事诉讼法》供参考。
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追诉期限怎么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三)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计算
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四)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五)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六)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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