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至7个月,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各个省确定。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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