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串通的,可以免除责任。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欺诈、胁迫的,可以免除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的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满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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