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失业救济金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与领取失业保险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一年的失业保险费;(二)非自愿终止就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聘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失业
(2)非自愿终止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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