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校学生的伤害应根据年龄和伤害原因加以区分。
(1)10岁以下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除外。
(2)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害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学生有举证责任。(三)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人员原因在学校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不能得到全额赔偿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学校存在管理过失,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界定学生在校期间时,应采用“门到门”的原则,即学生从入口到出口参与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也包括在内。如果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应限制在班车门口,包括上下车的保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学校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校具,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明显的焦虑各方面因素;
(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培训;(5)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组织、安排学生从事的工作2007年未成年人不应参加的劳动、体育或其他活动;
(7)有特殊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
(8)突发事件在校学生患病或受伤是学校发现的,但不根据实际情况(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处罚,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学生在岗期间的组织管理(11)学校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将未成年学生情况告知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
(12)学校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在正常情况下,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就不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此时对学生的任何伤害都不承担责任。如果贵校对校外学生被害人的责任内容不是特别明确,建议您可以点击网上法律咨询系统直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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