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是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教育后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体罚对学生的危害性近年来,其后果不堪设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危害极大。教师体罚对学生的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很难改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达到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但很难改变学生的错误态度。体罚和变相体罚只能让学生学会避免体罚,而不是真心改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和变相体罚相对无效。很难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猴”的体罚,使学生行为谨慎,凡事消极防御,对老师心存恐惧。这不利于形成学生积极向上、吃苦耐劳的思想素质,也不利于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课堂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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