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制定出《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讨论稿),拟于2008年实施。新规定一共33条,详细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新规定要求,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
(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单位要从用工那天起开始算员工的工资。单位可以按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需要在工作任务完成后马上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单位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需要根据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可以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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