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车祸是第三方造成的、或者第三方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则应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车祸并非第三方造成,则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请朋友帮忙开车,朋友属于无偿帮工,对于由此导致的车祸,原则上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朋友对于车祸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你朋友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程度承担责任。
如果购买了保险(如乘坐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则按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司机是服务,则由司机负责赔偿;如果司机是无偿帮忙,则你三个受重伤的朋友可要求你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在打官司的情况下,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由你和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也可能你和司机间某一方多承担部分责任(差距不会很大);甚至也可能由三位受伤者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在搭乘免费车的情况下)。以上几种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在我国相关的交通事故,如购买保险的车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时,可以由相关的交通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交通受害者还可以收集案件证据,要求这类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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