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现场勘查、拍照、摄像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二)进行现场调查,拍照、拍照;
(3)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土地信息;(4)要求被调查人说明土地权利和使用问题。(1)征地拆迁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拆迁补偿。(2)土地开发支出。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和前期土地开发相关支出。(3)支农支出。
包括提供农用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已付土地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付等
为加强土地调控,财政部门从上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实行单独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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