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闲置土地中的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时间:2023-05-02 18:20:14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到期后一年内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本办法规定的开工建设开发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转让决定书。已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25%以下的国有建设用地,而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也可视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促进利用、保护权益、公开信息的原则。提出了国家收回土地的程序。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文件,编制被征收土地上居民、企业搬迁申请书,或者对国土部门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和有关事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保证人民群众对收回国有土地的认识,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通知,同时告知听证权。2。国有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后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组织听证后,应当根据听证各方的意见,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方案连同听证记录,在法定期限内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补偿。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除被征收人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严重违法外,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经营者,应当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方式。

5。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一般在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在知道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6。区县国土部门下发《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后,原登记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土地登记。同时,要在明显位置公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限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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