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时间:2023-05-08 11:13:20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一是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优先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市政、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郑州航空港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建立闲置地块档案,对闲置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县(市)、上街区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文物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七条闲置土地的认定以宗地为准。(1)未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发建设的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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