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未缴费怎样获得赔偿?
时间:2023-07-01 00:50:09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保,如果没有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付,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双方就工伤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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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五级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48个月,7级41个月,8级34个月,9级27个月,10级20个月。

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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