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如果还不赔偿,员工或者员工的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是当地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行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并且收取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被按日加收单位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仍然逾期不缴纳滞纳金的,用人单位还会被处欠缴的保险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得推脱。未缴纳社保也可以去人社局去认定工伤,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并不是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前提。
但是认定工伤是有认定时效的,就是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交申请的,员工或者家属必须在员工受伤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人社局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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