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书面申请工作保险待遇,前提是满足条件之一,如取消营业执照或登记申请、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经过仲裁、诉讼后仍无法获得工作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基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只限于医疗费。不支付工作上的保险待遇包括多项费用,如治疗工作上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以下情形中,员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书面申请工作保险待遇,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使用者依法取消营业执照或取消登记申请的;(2)使用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过仲裁、诉讼后仍无法获得工作保险待遇,且法院已发出中止执行文件的;(4)员工认为使用者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只限于医疗费。二是使用者不支付工作上的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法》第38条列举的9项费用,即治疗工作上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地区以外的交通住宿费、设置障碍补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生活无法自立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障碍补助金和一至四级障碍员工每月领取的障碍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者死亡的遗属领取的葬礼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劳动力补助金、劳动力补助金、劳动力补助金社保经办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先缴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向用人单位索赔。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步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步骤如下: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经办机构审核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驳回。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4. 经办机构审核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驳回。
5.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的申请。
6. 经办机构审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的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驳回。
7.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8. 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驳回。
9.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步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等申请。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经办机构将予以驳回,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书面申请工作保险待遇,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等申请。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经办机构将予以驳回,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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