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使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三条社会保障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现行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档次上分别提高30%。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0元、210元、235元和260元。其中黄冈市团风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荆门市沙洋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参加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报酬,确保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调整后的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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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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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广水县、大悟│
││县、孝昌县、鹤峰县、利川市、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
│180│恩施市、来凤县、建始县、竹山县、竹溪县、丹江口市、房│
│(原140元)│县、郧县、郧西县、长阳县、姊归县、五峰县、兴山县、宜│
││昌县、远安县、枝城市、阳新县、咸安区、通山县、通城县│
││、崇阳县、谷城县、保康县、南漳县、神农架林区、团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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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荆门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江夏│
││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老河口│
││市、襄阳县、枣阳市、宜城市、大冶市、孝南区、安陆市、│
│210│云梦县、汉川县、应城市、江陵区、松滋县、公安县、石首│
│(原160元)│市、监利县、洪湖市、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黄冈市市│
││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赤壁市、嘉鱼县、当阳市、│
││枝江县、咸宁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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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黄石市市区、荆州市市区、襄樊市市区│
│(原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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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武汉市市区、宜昌市市区、十堰市市区│
│(原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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