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存在多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会基于在校学生的身份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进而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补充:
在校学生身份隶属于学校,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真正隶属于学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雇佣年龄可能处于在校生的员工时应加强对身份和在学状况的核实,采用签订不同合同类型的形式进行用工,避免用工风险。在校学生要诚信向单位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主动要求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样才能避免纠纷,以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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