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初起,在校大学生小魏便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园附近的一家单位兼职,但与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底,单位突然通知小魏领取工资走人,以后不要来了,甚至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小魏认为,自己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刚好超过了一年,单位不仅无权将自己赶走,且必须视为已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劳动仲裁结果却驳回了小魏的请求。
点评:仲裁结果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已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由于小魏的身份属于学生,因而不在前述权利主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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