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吗
时间:2023-06-27 10:42:14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原单位继续聘用,或者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被称为“返聘”人员。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利,只能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权利义务争议。

一、职工包括退休人员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各种用工期限的残疾人,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因此,用人单位聘用、留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本单位或聘用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统计在“在职职工”范围内。

二、退休返聘人员辞退后如何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给予一定的劳动经济补偿,但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解除关系时,则不享有此经济赔偿。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退休人员返聘有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1、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与返聘职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返聘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2、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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