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辱骂,一女士赢了官司,获得2000元赔偿金;一少女被强奸,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5万元精神损失费,结果分文未获,原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被强奸的还没有遭辱骂的获赔多。代理一起强奸案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对受害人不公平。他昨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被强奸未获赔法官无能为力
昨日,蔡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了一份刑事案件中应当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救济建议书。其中提到,被强奸的少女曾某出事后,情绪非常低沉,基本不和外人接触。蔡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曾某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5万元精神。
案犯很快被判刑。但法院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为由,驳回曾某的请求。身心深受伤害的曾某没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判决后,连办案法官也感到非常难过,却又无能为力。
辱骂人书面道歉并赔2000元
蔡伟的同事办理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就大不一样。遭到辱骂的李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当众骂她的杨先生,要求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与李某争吵中,虚构李某生活作风有问题,构成对李某的名誉权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律师:受害人需要救助和赔偿
两起案件形成鲜明对比:被强奸的没有遭辱骂的人获赔多。蔡伟称,很显然,被强奸的少女受到的伤害更大,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但没获得任何经济赔偿。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这一局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蔡伟说,如果受害人是一家的顶梁柱,被歹徒伤害后,一大家人都陷于困境,但如果赔偿仅限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物质赔偿,没有精神赔偿,受害人是不能得到抚慰的。受害人及家人真正需要的是受害后的救助和赔偿,但现行法律更多地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却忽视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对受害人的救助。
为此,蔡伟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抚慰金,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保持一致,这可使受害人得到实在的赔偿。
法院:只能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昨日,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罗某平称,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这种物质赔偿是指客观上的损失,是有形的,比如误工费、治疗费等。依据这一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非物质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支持和不支持两种观点都存在。不支持的一方认为,被告人被判刑就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虽然存在争议,但法院只能按现行法律规定来处理。罗某平说,这一争议在国外也存在,不过,支持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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