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在入职公司后,公司发给一本《员工手册》,并让他阅读后签字确认。该《员工手册》的福利待遇一节,清晰的规定了员工在职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法定休假权利,但唯独没规定带薪年休假。
黎某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以其已经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进行抗辩,并称双方并无年休假的任何约定及规定,况且黎某已对各项待遇进行了确认,即便法律规定有,也应视为黎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双方各执一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黎某要求公司支付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专家说法:带薪年假系法定违法违规须纠正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当然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因为企业这项制度违反了以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单位必须保证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
全文6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