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向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平均纯收入。它与土地出让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是土地分批上报(农民手中的土地报请上级批准作为国有土地征收)时,政府向上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支付的土地款,而这些土地只有交钱后才能由当地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是指地方政府将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即拍卖)出让给开发商或工厂时,受让人(开发商或工厂)向地方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费。这两者相当于当你买东西的时候,你先低价买,然后高价卖,你得到的利润是一样的。
土地使用前,需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费。支付范围包括规划区内城市批次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区位转移区域的土地。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按照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土地出让交易总额),或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或者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的,并按规定补足土地出让价款。
对于上述问题,前者在审批阶段支付,后者在土地使用阶段支付;前者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缴,相当于购买全国建设用地指标,后者由土地使用者(开发商等)上缴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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