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按民法典规定的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监护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由于失去控制造成有过错的损害的,那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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