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一级残疾: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帮助或使用特殊设施,生活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受限,卧床不起;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残疾:日常生活需要随时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动;无法工作;社交极其困难。3、三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经常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活动;职业限制明显;社交困难。4、四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类型有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偶尔监测;各种活动仅限于附近活动;工作需要大幅减少;社会交往较差。6、六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有限,但可以部分补偿,有条件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减少;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残疾:日常生活相关活动严重受限;短期活动不受限,长期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大幅缩短;社会交往减少。8、八级残疾:部分限制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限制长途移动;间歇性工作;限制社会交往。9、九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危房的鉴定标准有什么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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