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辽宁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根据这一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也就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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