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改建、大修的普通个人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如果是首套普通自已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如果是二套住房想用公积金贷款仅限于目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住户。第二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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