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制度最新变革
时间:2023-07-06 08:12:34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个人征信新规:1.按揭贷款、信用贷款没有按期还款;2.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3.贷款利率上调后仍按照原金额还款导致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法院裁决的经济类判决;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5.欠税、交通违规、手机号停用欠月租形成逾期、水电气费逾期不交或拖欠滞纳金等。

征信记录新规定

征信新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企业的董监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算个人信息;禁止征信机构采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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